| 1. |
本診所僅保留兩類資料:
| 甲. |
基本資料:化名、真實姓名、身分證或護照號碼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聯絡地址、聯絡電話、手機、電子郵件信箱、緊急聯絡人與電話(11項) |
| 乙. |
會談紀錄:歷來所有會談的紀錄,由主治治療師親自撰寫,不得假手他人。紀錄中一律使用化名(除非個案要求使用真名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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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 |
「基本資料」存放於速博(Sparq)機房內的主機,機房為五-七級以上防震鋼骨建築,自有高壓變電站,3部發電機(1563KVA
╳ 3),兩套空調系統,兩套不斷電系統,多重感知迴路防災系統。保全人員全面監控,進出須經磁卡感應辨識、視覺辨識與指紋辨識三重檢驗。對外網路有多道防火牆保護,更加以多重加密技術處理。確保您的資料不會受到:外賊入侵、監守自盜(機房有全程錄影、資料庫也受多重密碼保護)、網路駭客(有多道防火牆外加SSL128等級的鎖碼技術)。 |
| 3. |
「會談紀錄」存放於診所主機內,完全不與網路相連,無網路駭客與病毒風險。本大樓有二十四小時門禁保全,所有空間(包括:電梯)都全程監控。診所內部與門禁、最近距離的敦南派出所保持連線中。資料庫受到多重密碼保護,只有妳的治療師才有權閱讀你的會談紀錄,其他治療師、行政人員、包括負責醫師都無權閱讀。 |
| 4. |
個人資料的使用權限:
| 甲. |
使用權人:當事人、受當事人委託者、診所行政助理、指定之治療師。 |
| 乙. |
保密義務之遵守:上述人士在使用個人資料時,應當謹慎,若有疏失,則依民法負擔賠償責任。 |
| 丙. |
保密義務之例外:
| i. |
依法,衛生主管機關或健保局為了指導、監督之用,有權查閱相關資料,本診所依法當配合(其實,此事非常非常罕見)。但主管機關亦必須嚴守保密原則,若有資料外流,依法可以請求國家賠償。 |
| ii. |
保密義務之遵守:上述人士在使用個人資料時,應當謹慎,若有疏失,則依民法負擔賠償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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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. |
會談紀錄的使用權限:
| 甲. |
審閱權人:當事人(會談時在場者)或當事人的現任主治治療師(前任治療師、其他治療師、院長、主任皆不能以指導、開會、工作會議、個案報告、學術研究等「學術研究」之藉口,向外)。 |
| 乙. |
審閱權的得喪:當治療師於接獲當事人指定會談,即成為準主治治療師,開始擁有審閱權,而會談宣告結束,或是當事人中斷會談。從確定之日起,兩週後,治療師之審閱權消滅。而當事人之審閱權則永遠有效。無審閱權者,必須負責完全之保密義務。 |
| 丙. |
審閱權的限制:
| i. |
主治治療師若認為:當事人在治療期間,閱讀會談紀錄將有害(如:情緒不穩、容易誤解等),經主治治療師解釋,當事人可以簽署「信賴許可」約定,自願性拋棄會談資料審閱權。當事人日後若反悔,可隨時終止「信賴許可」。會談結束後,「信賴許可」條件滿足,當事人自然再度擁有審閱權。當行政人員接獲「信賴許可」同意書時,技術人員應該於一個工時內,關閉該治療師的審閱權。 |
| ii. |
倘若主治治療師認定:當事人在當下,閱讀會談紀錄將有害於其治療,可直接提出「保護禁制」聲請,需詳加說明理由,經直屬主管得知,自動生效,技術人員應該於一個工時內,關閉該治療師的審閱權。 |
| iii. |
受「保護禁制」之當事人無審閱權。倘若主治治療師認定:當事人在當下,閱讀會談紀錄將有害於其治療,可直接提出「保護禁制」聲請,需詳加說明理由,經直屬主管得知,自動生效,技術人員應該於一個工時內,關閉該治療師的審閱權。 |
| iv. |
受「不信任禁制」之治療師無審閱權。倘若個案懷疑治療師,認定行為操守堪虞(其他事由:如該治療師能力不佳、態度不佳等,不能作為「不信任」禁制)。「不信任禁制」應於週一到週六下午一點到晚間九點,向主責行政人員提出,行政人員無條件應該交付「不信任禁制」申請書,個案需詳加說明不信任事由後,須簽字,交還行政人員。由直屬主管得知後,自動生效,技術人員應於半個工時內,關閉該治療師的審閱權。 |
| v. |
「信賴許可」、「保護禁制」、「不信任禁制」都於個案療程結束後消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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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丁. |
保密義務的例外:
| i. |
依法政府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署或健保局,有權隨時審視各醫療院所病歷,所以若基於正式公文要求查閱者,本診所依法當配合。但主管機關亦必須嚴守保密原則,若有資料外流,依法可以請求國家賠償。另外,依據全民健保法,健保局有權審閱使用健保門診的會談紀錄,當然,由於內容涉及太多個人隱私,也牽扯相當多社會事件,若健保局無限制使用審閱權,不啻等同納粹之秘密警察,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「隱私權」可謂破壞殆盡。若有個案因此受有損害者,可與本診所聯繫,商議是否透過行政救濟管道,甚至提出釋憲案。 |
| ii. |
若檢調單位出具法院核可之搜索票,有效搜索範圍若涉及病歷,本診所依法須加以配合。但檢調單位亦必須嚴守保密原則,若有資料外流,依法可以請求國家賠償。 |
| iii. |
若在會談中,主治治療師發現當事人的精神狀況已經相當危急,有立即性的生命危險,或是會導致他人的生命危險,主治治療師應該直接通報家屬、親友、警政機關、或療養院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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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6. |
結論
| 甲. |
除了健保資料庫以外,不會有第三者知道您來過這裡。 |
| 乙. |
即便是健保局資料庫,也無法得知您說了些什麼? |
| 丙. |
所以,不可能因為您的來診,而引發流言、被當成裁員藉口、影響法律上權利(如:子女監護權、財產權等)、或被當笑柄。 |
| 丁. |
萬一發生明顯可歸責於本診所之資料外洩,致當事人受有損害,本診所無條件負擔當事人所有損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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