後續諮商的進行

作者:陳俊欽


    後續諮商的進行,端視精神症狀的診斷而定。

  倘若精神科醫師並未診斷出任何特別的精神疾病(這種情形非常少見),案主可以繼續在你這邊完成整個療程。你無須管醫師的判斷與介入,就如常地繼續進行晤談即可。

  倘若案主被診斷出具有高度精神病理意義的疾病,諸如:思覺失調症、躁症,那麼,你得建議案主遵循醫囑,以醫療為重,因為這些疾病不是能夠隨便診斷的,一旦醫師使用了如此強烈的字眼,那表示醫師有相當的證據支持他的診斷。而你原有的諮商工作並不會因此告一個段落,相反的,你將邁向一個更艱難的挑戰──處理精神疾病緩解後的身心困境(見後述)。倘若你懷疑精神科醫師的診斷,那你的做法不是忽略醫師的診斷,而是建議案主再去看第二個精神科醫師。透過這個第二專業者的眼睛,來加以重新判斷。倘若結果依然是重大精神疾病,那將可以加強案主接受治療的決心。倘若結果不同,你可能需要第三位精神科醫師的判斷。倘若案主已經看過三位以上的精神科醫師,但依然無法有個確立的診斷,那麼,你暫時不要建議案主繼續徵詢更多精神科醫師的判斷──因為這只會讓案主更加迷惑,而無所適從。這麼多位精神科醫師無法得到一致的結論,代表案主的病情相當多變化、難以統整,或是跨越多種診斷。這時,診斷反而不重要了,因為「診」而不「斷」,是大忌之一,與其尋求一個飄忽不定的診斷,倒不如以問題導向為重。

  倘若案主被診斷出具有特殊意義的疾病,但精神病理意義並不高,諸如:恐慌症、強迫症、創傷後壓力障礙症等,這時,你就得跟醫師討論一下,後續應該如何繼續配合治療?醫師多半只有開藥的時間,而心理治療的部分,則由你繼續進行,或是轉介臨床心理師進行。因為這類疾病的治療上,合併藥物與心理治療的效果,都大於任何一種單獨的治療方式。

  倘若案主被診斷出很含糊的疾病(這是非常常見的),例如:憂鬱症、焦慮狀態、憂鬱狀態等等,這時,你的角色重於精神科醫師,因為這類疾病往往見於各種心理困境中的案主,是自然的反應,光是診斷,並沒有太大意義。就像我們說一位剛遭受喪子之痛的母親有憂鬱症狀,一點意義也沒有,哪個母親喪子時不憂鬱的?這診斷根本就是廢話。你應該用自己的資源與技巧,繼續為案主尋找解決的方式。至於案主是否願意繼續到醫院返診,則由案主自行決定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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