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病識感案主的轉介

作者:陳俊欽


    無病識感的案主,不會覺得自己有精神症狀,所以若你提出轉介精神科的建議時,案主幾乎都會拒絕。

  但無病識感的案主依然會受到一些身體症狀之苦,例如:躁症患者雖然不知道自己情緒過度高亢,但他知道自己睡不著覺。在這時候,你就可以利用失眠這議題,建議案主就醫。

  這即所謂「就醫共識」──你必須在案主關心的議題上,與你關心的議題上,達成某種前往精神科就診的共識。這類共識往往建立在一些症狀上,諸如:治療失眠、治療緊張、治療記憶力減退、治療腹瀉等症狀。

  但即使案主與你有了就醫共識,他也未必敢去就診。倘若你能約略描述就診後可能發生的事情,並給予案主一張轉介單,讓案主清楚你與醫師之間的交談,將能減低案主的疑慮。

  倘若案主依然堅持拒絕就醫。此時,你可能得與家屬多所聯繫,先說服家屬,讓家屬了解狀況,由家屬方面出面要求案主就醫。倘若案主仍舊拒絕,狀況就得視案主的社會功能決定──目前精神衛生法規定:在自我照顧不能(拒食、不會洗澡、大小便無法自理等)、有自傷傷人之虞,或有自傷傷人之時的狀況下,才能在家屬的同意下,將案主強制送醫,並由一位精神科專科醫師同意下,進行最長七天的強制鑑定;或在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同意下,進行一個月的強制住院(但病情若未改善,可申請延長一個月,可連續申請,並無限制)。

  倘若案主社會功能不錯,不符合強制送醫的規定,那麼,你們就無法可管。一個做法是請家屬到醫院申請居家訪視,由醫師與公衛護士到府上訪視病人,但所費不貲;常見做法(但未必合法)是請家屬用案主的名義到醫院掛診,向醫師描述案主的病情,由醫師開立藥物,混在案主的食物中讓其服下。通常,案主的精神症狀改善後,就會比較願意配合醫療行為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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