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陳俊欽
有病識感的案主,通常比較願意配合就醫,但問題是,這類案主的精神症狀多半是以焦慮、憂鬱為主。案主也可能已經就醫過,但不滿意於醫師的倉卒看診,反對醫師的權威態度、或抗拒藥物的服用,而期待諮商師給予協助。
此時,你必須判斷案主是否有就醫的必要性,倘若有,讓案主清楚你的服務極限,而後理解就醫的必要;倘若沒有,那你大可繼續處理。
許多疾病都是可從身心雙方面一同治療。例如:恐慌症、憂鬱症等,藥物的作用通常較為迅速,但是效果卻無法持久;而利用心理治療所達成的改變,效果卻更持久。倘若能雙方配合治療,對於病情的改善,自然優於任何一種治療方式(這已被許多研究證實)。
你必須讓案主了解,與精神科醫師合作治療,並不代表你將放棄案主,也不代表案主的病況較為嚴重。你也得讓案主了解,醫師將處理他的什麼問題,而什麼樣的問題,將繼續由你加以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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