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師可能的處置

作者:陳俊欽


    精神科醫師在與案主會談後,他會做出一些處置。以醫院系統而言,醫師的處置不外乎:強制住院、建議住院、轉送急診、開立藥物、另行會談、下次約診等。

  

  強制住院

  一般而言,精神科醫師不常在門診將案主移送強制住院。因為門診的案主通常至少能配合門診規範,醫師不喜歡動用強制力。

  但是在少數時候,案主有強烈的自我照顧不能、自傷傷人之虞、自傷傷人之實的時候,醫師倘若建議案主住院,而案主嚴拒時,醫師還是可能強制讓案主住院。依照法定程序,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與家屬的同意,就能合法地讓案主強制住院,而所有警消單位,都有義務協助。

  但我必須強調,這是很少見的(通常發生在急診)。

  

  建議住院

  倘若精神科醫師判斷:案主的症狀已經相當嚴重,必須住院治療時,醫師會建議家屬與案主辦理住院手續。倘若精神科病房有空床位,案主就能直接辦理住院;倘若沒有(通常是如此),就必須候床。

  門診患者可以在家裡候床,等空床出現時,醫院就會通知案主來住院。

  

  轉送急診

  這是一個少見的現象,但偶爾也會發生。通常是發生於案主在門診大鬧,門診無法進行時,醫師就可能將案主轉送急診。由於精神科急診通常有較多的安全設備,而急診醫師通常也比較年輕,比較有體力與案主「搏鬥」,所以轉送急診的另一層意思就是:希望案主在急診的保護下,安全地接受評估,看看是否應該住院。

  

  開立藥物

  開立藥物是最常見的醫師處置。目前精神科的使用藥物有五大類:「抗精神病藥物」、「抗憂鬱劑」、「情緒穩定劑」、「鎮定劑」、與「興奮劑」。

  其中,興奮劑只使用於少數的疾病,諸如:過動兒、猝睡症等,使用時機不高。

  抗精神病藥物則可用於精神症狀的治療,諸如:幻覺、妄想、混亂行為、躁動、攻擊行為等等。本類藥物常用於思覺失調症患者,但使用時機不限於思覺失調症,舉凡所有的腦病變、情感性疾病、人格障礙症等等引起的精神症狀,對於抗精神病藥通常有所反應。

  抗憂鬱劑是專門用於治療憂鬱的,但也可以用於治療強迫行為、焦慮、失眠等等。而情緒穩定劑,則可以治療躁狂發作與憂鬱發作兩者。情緒穩定劑較常使用於躁鬱症,以治療躁狂發作,但它的抗憂鬱效果則不如抗憂鬱劑強。

  鎮定劑目前都是以苯二酚為主線用藥,安全性很高,成癮性則頗低,但是鎮定劑的污名化卻很強,大家一聽到鎮定劑就會害怕。事實上,這是沒有必要的。成癮性高、又危險的老式鎮定劑──巴比妥鹽,目前已經罕見有人使用。鎮定劑可以使用於日間的抗焦慮效果,也可以使用於夜間、作為安眠之用。

  

  另行會談

  少見的狀態下,醫師會與案主另行約診會談時間。也就是說,醫師決定用非門診時間,與案主進行一系列的心理治療。但視每位醫師的所學而定,不是每位精神科醫師都熟悉心理治療;也不是每位醫師都願意花下時間與案主進行心理治療。

  

  下次約診

  到最後,醫師就會安排下次就診的時間。在這時間之前,案主可能就會先回到你這邊,與你進行晤談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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