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樣的憂鬱才算是病?

作者:陳俊欽


    相信讀到這裡,讀者應該都已經很清楚:憂鬱可能是病,但也可能不是病。但是疾病與非疾病之間的界線,應該如何劃分才好呢?

  直到目前為止,並沒有一種絕對準確的方法來區分病態性憂鬱與正常的憂鬱。而且這條界線,還會因人而異,因時而異,甚至涉及到價值判斷。

  例如:倘若你搭乘時光機回到唐代,正巧遇上詩仙李白,他因為宦途不得意,所以縱情於詩酒當中。從這些跡象顯示,他不只有憂鬱症,還有酒精成癮的現象。好啦!倘若你正巧攜帶抗憂鬱劑,你該不該治好他的憂鬱症?倘若你治好他,他的生命因此改觀,但歷史中也少掉了傳誦千年的美麗詩句;倘若你不治好他,他的生命卻會因為自我放逐而結束。

  到底該怎麼做?實在很難判斷。現實生活中,這些例子屢見不鮮,筆者經常為了該不該改變患者的憂鬱而感到困惑。當然,倘若我們一概將憂鬱視為病態,通通將之治療好,那麼問題就不見了,只是,這樣子又與赫旭黎筆下的「美麗新世界」有何兩樣?

  儘管國內精神醫學界並不在意這種「病態性的美感」問題,但在嚴謹的學術上,一定程度的憂鬱是被尊重的。也就是說:精神科醫師不能隨便就判斷一個人的憂鬱為病態,然後逕自剝奪他的「憂鬱權利」──他必須有所理由,有所目的。至於在哪些目的下,才能夠確定為病態呢,筆者分述如下──

  第一種情形是,當事人的憂鬱已經造成別人的危險。最常見的例子就是:罹患憂鬱症的媽媽在萬念俱灰之際,帶著自己的小孩一起去死。雖然媽媽是出於善意,不想讓小孩活在這個「污穢的世界」,但是對於小孩而言,卻是嚴重剝奪他的生命權。另外的例子就是:憂鬱症患者企圖自殺,然後點火自焚,結果沒燒死自己,卻燒掉了左鄰右舍的房子。

  像這樣,當事人的憂鬱已經造成別人的危險,視之為病態是合情合理的。

  第二種情形是,當事人的憂鬱已經造成自己的危險。例如:患者一心求死,不吃不喝,或是跳樓,或是臥軌,無所不用其極來嚐試結束自己的生命。雖然一個人是否有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?仍有待討論,但是在大多數的社會與法律制度下,自殺仍然是不被接受的,所以,在這情形下,憂鬱自然會被視之為病態。

  第三種情形是,當事人受到症狀的困擾,而感覺到痛苦。憂鬱患者雖然往往用悲觀的眼睛來看這世界,但是他的內心卻未必是如此想的。有些患者甚至會栩栩如生地描述:「憂鬱就像鬼魅附身,當它找上我的時候,我根本沒有抗拒的能力。我因為憂鬱而感覺到悲觀,痛哭流涕,但我的內心卻不斷的掙扎,我要告訴自己,這不是真的,這些只是因為我的憂鬱症才引起的。」

  這種「情緒分裂」的感覺經常存在於憂鬱症患者。通常,只要你有耐心,願意慢慢等待憂鬱症患者陳述自己的感覺,你就會聽到一些蛛絲馬跡──即使患者滿口都是悲觀的話語,不斷自責,不斷感到懊惱,但偶爾你還會看到他內心用力掙扎後流露出來的生命意志。這時候,我們自然有必要將之診斷為病態性憂鬱,並用各種方法來協助他。通常,當憂鬱症狀減弱時,患者再度恢復原有的情緒,會很慶幸自己再次從鬼門關前面走過一遭。

  第四種情形則是,憂鬱症狀的出現,已經造成患者生活、社交、職業上的嚴重影響。患者因為憂鬱症狀而喪失了某些能力與權利,例如:朋友快速流失、曠職過多而被開除、身體狀況變差、無力扶養自己的小孩等等,這時候,基於保護患者的立場,我們也有必要將之診斷為病態性憂鬱。

  由於前面兩種的病態性憂鬱都比較少見,一旦出現時,也頗為緊急,所以通常都會進行強制治療的手段。而第三種憂鬱的呈現,則因為有耐心的人一向不會太多,所以比較少被注意到。第四種病態性憂鬱的定義則成為目前診斷憂鬱症的主流。通常,精神科醫師都是以「患者當下的憂鬱是否會傷害到患者的生理機能、心理狀態、社會功能而加以診斷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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